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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地下錢莊洗錢:銀行一開門提光備付金購外匯



外逃貪官多利用空殼公司購買房產洗錢截圖

外逃貪官多利用空殼公司購買房產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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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貪官多利用空殼公司購買房產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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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傢調查 | 圍堵洗錢通道

    中國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形勢嚴峻復雜,涉案地區呈蔓延態勢。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均有此類案件發生,涉及金融證券、外貿出口、房地產、建築、體育文化等各個社會經濟行業,涉案金額巨大,許多案件動輒數十億甚至成百上千億元資金。

    《財經》記者 李恩樹 實習生 許曉晗

    中儲糧河南周口直屬庫原主任喬建軍因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外逃美國,名列紅色通緝令百人名單。如今,與他相關的洗錢材料擺在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反洗錢處處長李明照的辦公桌上,厚厚一摞。

    喬建軍潛逃,巨額贓款隨之挪移,手法瞞天過海。

    《財經》記者瞭解到,喬外逃時,令手下將數千萬元贓款分成20多筆匯入兩個由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銀行賬戶。同時,該地下錢莊聯系香港的生意夥伴,將相應金額的港幣、美元匯入喬建軍指定境外賬戶,資金未經任何出境程序,但實已對賬,業內稱此手法為“對敲”。

    當前,中國地下錢莊違法犯罪活動形勢嚴峻復雜,涉案地區呈蔓延態勢。《財經》記者從公安部瞭解到,目前全國大部分省份均有此類案件發生,涉及金融證券、外貿出口、房地產、建築、體育文化等各個行業,涉案金額巨大,許多案件動輒數十億甚至成百上千億資金。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員尹中立(微博)接受《財經》記者采訪時介紹,近期人民幣兌美元持續走低,面臨貶值壓力,造成大量資本向外流動的現象。據尹中立估計,過去一年時間內,至少有千億美金的資本向外流動,對我國的政治、經濟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2015年4月,公安部會同央行、國傢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在全國部署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和地下錢莊轉移贓款專項行動,旨在封堵贓款轉移通道。該專項行動也系中央紀委牽頭的“天網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公安部去年開展的“獵狐行動”相輔相成,一個追逃,一個追贓。

    喬建軍案等紅色通緝令案件系此次專項行動的重點,轉移贓款的重要渠道、地下錢莊和離岸公司也是打擊重點。

    專項行動截至8月24日,就地下錢莊、洗錢案件,全國公安機關共立案71起,搗毀地下錢莊窩點66個,抓獲犯罪嫌疑人160餘人,涉案金額4300餘億元。

    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第八次工作會議於2015年7月24日在京召開,會議要求繼續加強洗錢、恐怖融資和各類上遊犯罪案件調查,公安部、央行等23個成員單位在會後均有所動作,各機構開始圍堵洗錢通道。

    公司和賬戶全部匿名

    2015年1月13日上午10時左右,廣東省深圳市福田中康路梅林寫字樓內,正在公司泡功夫茶的李德強被突然闖入的深圳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民警控制,另外房間內玩遊戲、聊天的5名公司員工一同被抓。

    至此,經營四個月的“9·16”特大跨境地下錢莊案成功收網,盤踞在深圳、香港兩地輻射全國各地的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的網絡被打掉,4個涉案窩點被搗毀,李德強等10名犯罪嫌疑人在此次收網行動中被捕。

    50歲左右的廣東汕頭人李德強系該地下錢莊“莊主”,此前一直做進出口貿易生意,後來生意難做,在2014年5月份左右轉行經營地下錢莊。所謂地下錢莊,源於中國古語,泛指一種非正規的地下金融組織形態。在現代,個人、個體工商戶、企業均可以隱蔽地進行地下錢莊操作。

    近年來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地下錢莊,指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未經國傢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從事跨境匯款、買賣外匯、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等提供非法金融服務的違法犯罪活動。

    李德強做進出口貿易時積累瞭大量客源,同時汕頭生意人以信譽著名,這正是地下錢莊經營者的必備要件。

    李德強錢莊一般僅操作買賣外匯業務。他的生意發展速度驚人,僅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三個月的時間裡,其公司流水就達到2億多元人民幣。

    為瞭隱蔽,其具體操作手法基本上可以歸結為四個字:空殼、匿名。

    李德強等人首先在市面向中介購買多套空殼公司資料(每套資料含法人、股東、財務的身份證;一個基本賬戶,兩個一般賬戶;賬戶網銀U盾、開戶聯系電話SM卡),一般匿名使用空殼公司三個月左右就更換,時隔若幹時間後或再次使用或轉賣他人。每套公司資料約為1.8萬元。

    在資金運作上,同空殼公司手法一樣,李德強等人先以約8000元的市價購買他人的銀行賬戶進行匿名操作,一般使用期限也不超過三個月,時隔若幹時間後再用或轉賣給他人。

    同時,境外賬戶是由李德強先以1萬元的價格租用他人身份,然後以2000元的價格委托中介註冊境外空殼公司。最後支付交通、誤餐費用請空殼公司的持牌人到香港開立離岸賬戶。

    如此,一條轉移資金的通道在匿名身份的掩飾下快速打通。

    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13日期間,李德強等7人涉嫌未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在國傢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經營買賣外匯業務。

    李德強等人先是通過若幹匿名個人作案賬戶群和若幹貿易公司過渡賬戶群匯集需要美元客戶的人民幣資金,然後通過12傢公司作案賬戶群分別向銀行購買成美元,最後將所購買的美元轉賣給客戶,並匯出境外到達客戶指定的賬戶,累計非法買賣約2.12億美元。

    辦案人員介紹,轉移每筆資金的利益不等,一般為1‰至5‰之間。

    為瞭降低成本和防范風險,地下錢莊的經營者一般會拉親戚朋友入夥,李德強即是如此操作——以廣東汕頭李姓宗親人員為主,相互間分工合作,既聯合又相對獨立。

    該團夥由四個分支共同組成,有團隊專門負責申購美元和境外業務,是境內美元來源、境外資金調撥的主要操盤手;有團隊負責管理涉案人民幣資金;有團隊負責發展客戶。

    “莊主不會操作網銀,找瞭一幫親戚幫忙,我們抓獲的10名犯罪嫌疑人幾乎全是莊主的親戚,有表弟、表弟女友、叔叔等。”辦案民警告訴《財經》

    境內外“對敲”資金

    辦案民警介紹,在李德強案中,如果是大額換匯,地下錢莊多采用“對敲”方式。

    這種“對敲”手法,是目前地下錢莊轉移資金的主要方式。比如,客戶需將資金匯至境外時,則將人民幣匯入地下錢莊指定賬戶後,在境外收取地下錢莊按約定匯率兌付的等值外幣;如需將資金匯入境內,反向操作即可。

    “此過程中,資金並未實際發生跨境流轉,而是通過分別在境內外收付人民幣和外幣、分別記賬的手法,變相實現資金跨境流入流出。這種方法更為隱蔽。”公安部反洗錢處處長李明照說。

    已被判刑的中國前首富黃光裕,曾為償還巨額境外賭債,通過地下錢莊向境外兌購外幣,這一行為讓其付出非法經營罪刑罰的代價。

    黃光裕常在澳門賭場賭博,這些賭場隻收港幣。境內賭客若想償還賭資,必須用人民幣購匯,而一旦涉及大額賭資,通過正常渠道購匯十分受限。

    按照中國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買賣外匯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特許兌換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機構,或者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等國傢規定的交易場所進行。未通過前述國傢規定的機構或場所在境內收付人民幣並相應在境外收付對價外幣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自2006年至2008年,黃光裕共動用約10億元人民幣通過地下錢莊換匯並在香港接收港幣。其在澳門連卓釗賭場輸錢需要還賭債時,會讓朋友聯系地下錢莊用人民幣換匯。

    該地下錢莊運作黃光裕的資金實際上用到瞭“對敲”手法:

    提供賬戶給需要外幣的客戶,客戶將人民幣在境內匯入其指定的賬戶,其再將人民幣轉入香港客戶指定的賬戶,香港客戶則在香港將外幣轉入其提供的內地客戶指定的賬戶,其收取一定的匯差作為費用。

    最終,法院認定,2007年9月至11月間,在國傢外匯管理局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黃光裕將人民幣8億元直接或通過北京恒益祥商業咨詢有限公司轉入深圳市盛豐源實業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邁健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賬戶,經由鄭曉微等人控制的地下錢莊,私自兌購並在香港收取瞭港幣8.22億餘元。

    “對敲”後,地下錢莊境內外賬目若失衡,如何解決?一般而言,他們通過虛假貿易收付款、虛假投資、直接攜帶現金出入境等方式進行軋差。軋差,意即平賬。

    此前上海市公安機關破獲的羅慶豪地下錢莊案是典型的“對敲”手法。

    新加坡人羅慶豪在上海註冊一傢咨詢服務公司,在新加坡註冊一傢匯款公司,進行地下錢莊活動。

    羅每天進行中國、新加坡兩地傳真賬目,兩邊對賬。案發後,辦案人員發現,兩邊給付的錢基本平衡,說明羅慶豪很清楚手中的資金量,有多大的資金就做多大的單。如果達不到平衡的話,就會分單,即和別的地下錢莊一起做。

    “在‘對敲’中,資金很少發生跨境流動,如果實在需要跨境轉錢,許多錢莊還是采用傳統的攜帶現金出入境方式。”李明照說。

    攜帶現金出境的方式多發生在經濟活躍的邊境城市,比如深圳。據警方掌握,深圳的一些小錢莊每天都會讓一些“馬仔”帶錢出入境,有些通過過境長途司機夾帶,一天運輸幾十萬元不成問題。

    煙臺、威海等地則稱其為“跑船帶工”,形式和深圳的“馬仔”如出一轍。“馬仔”們一般都是地下錢莊經營者的親戚、朋友、同鄉,最大程度上防止“馬仔”攜款跑路。

    除攜帶現金出入境外,軋差的另一個重要渠道是虛假貿易。

    李明照舉例說,有的錢莊經營者會在境內成立一個投資公司,境外以註冊資本金的名義進錢,進入後就結匯,弄到錢就走,這是以假外資的方式入境;還有一種是假貿易,找一傢貿易公司虛報過關品名,海關並不是所有物品都開箱檢驗,通過虛假報關手續,以貨款的名義,進行正常的銀行購匯,完成軋差。

    李德強地下錢莊案中,“對敲”後的一些平賬方式正是借此完成。

    “近年來,地下錢莊還逐漸開始通過非居民賬戶(NRA賬戶)、離岸公司賬戶等渠道,協助客戶進行跨境匯兌活動。”李明照說。

    NRA賬戶是境外機構在境內開設的賬戶,等同於外國賬戶管理,向境外匯款受限。但目前,已經發現有人利用NRA賬戶進行地下錢莊活動的案例。

    2014年12月,分享安全的汽車貸款諮詢管道公教貸款2016浙江金華公安機關破獲趙松濤等人涉嫌地下錢莊案,涉案金額高達4100餘億元,是迄今為止全國公安機關查破的最大一起案件。

    2011年開始,趙松濤等人在浙江、廣東、寧夏、新疆等地註冊瞭200餘傢無實際業務經營的外貿公司,在香港註冊瞭100餘傢公司,並以這些港資公司名義在內地銀行開設大量NRA賬戶。

    按照國傢外匯管理局相關規定,金融機構應將NRA賬戶視為境外賬戶進行管理,客戶如要將境內賬戶資金匯入NRA賬戶,需向金融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經過審核。

    但實際上,當前部分商業銀行的業務系統並不能有效識別NRA賬戶,利用這一漏洞,趙松濤協助客戶進行非法跨境資金匯兌。比如,客戶需將資金轉往境外,趙等人讓其將人民幣資金匯入指定的內地賬戶,再轉入其控制的NRA賬戶,然後以虛假貿易為名向銀行購匯後,直接匯往客戶指定的香港等境外銀行賬戶。

    據統計,該團夥共在全國開立作案賬戶1700餘個,涉及全國31個省份1.3萬餘名客戶。

    離岸公司賬戶更為便利。“傳統‘對敲’需要境外有人,如今有瞭離岸公司賬戶,境外都不需要有人。”李明照說。北京“7·30”地下錢莊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離岸賬戶不受國傢外匯管制限額約束且向境外匯款便利的條件,專門在境外成立離岸公司後在境內開立離岸賬戶,協助客戶進行非法跨境匯款,從中收取8‰左右的手續費。該案抓獲59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賬戶交易金額達1400餘億元人民幣。

    錢莊常關聯上遊犯罪

    正常的跨境轉移資金行為,如出國留學、境外購房置業、跨境支付結算等,雖有合法正規程序可循,但由於效率低、耗時長、稅點高、額度受限等原因,不少人選擇更便捷的地下錢莊轉移資金業務,不過同時帶來的還有高風險。

    深圳寶安區公安機關辦理的一起案件頗為典型。今年八旬有餘的香港商人陳達一直在內地經商,因年紀漸大,於是把在深圳經營十年的企業賣掉,準備回港生活。

    但其賣產業所得6000餘萬元款項,如通過正常途徑跨境匯入香港,耗時耗力且手續冗長繁瑣。2012年初,陳達的十年老友、一傢國有銀行深圳市寶安區支行原行長沈友國聲稱可以通過自己掌控的外匯管控指標幫助陳達轉移資金,條件是200萬元好處費。

    陳達將6000餘萬元分三次匯到沈友國指定的賬戶上,但最終尚餘625萬元人民幣未到陳達的香港賬戶。

    在遲遲拿不到剩餘資金後,陳達感覺被騙,遂到寶安區法院起訴沈友國侵占其資金。2013年,法院立案後發現其中或涉及刑事犯罪,便將案件移交給寶安公安機關辦理。

    據辦案民警、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曹啟南介紹,警方認為沈友國存詐騙嫌疑,於是以涉嫌詐騙立案,準備對沈刑拘時,發現沈友國已蹤跡全無。在陳達起訴期間,沈友國已經辭職潛逃,至今未歸案。

    辦案人員追贓時發現,沈友國指定的賬戶為他人的個人賬戶,將資金轉移到5個賬戶,又迅速將資金向100多個賬戶分散。公安機關分析認定,這些賬戶操作者有從事地下錢莊作案嫌疑。

    今年6月2日,寶安警方收網該案,抓獲30餘人,搗毀地下錢莊窩點6個,查獲銀行卡300餘張,涉案金額高達120億元。

    “對於地下錢莊的客戶,其實存在各種法律風險。比如,公安查案時凍結瞭地下錢莊賬戶,其中包含某個客戶的資金,此為涉案資金,有全部沒收風險;地下錢莊的潛規則一般是需要客戶先付款,假如錢莊收到錢後還未‘對敲’就卷款跑路,由於涉及違法行為,客戶資金很可能不受法律保護。”李明照說。

    在浙江金華“9·16”地下錢莊案件中,警方收網當天有幾傢企業剛剛把錢付給地下錢莊,錢莊還未來得及付外幣就被警方控制,這些企業不僅損失瞭這筆錢,還要接受行政處罰。

    除合法資金利用地下錢莊轉移外,尚有大量涉及違法犯罪的贓款把地下錢莊作為轉移到境外抑或“洗白”通道。

    據李明照介紹,目前我國經濟犯罪總體十分活躍,在部分領域呈現激增態勢,金融、證券、涉稅、商貿、假冒偽劣、涉眾等領域的經濟犯罪案件中,均發現有地下錢莊作為贓款轉移通道。

    上海警方辦理的伊世頓公司涉嫌操縱期貨市場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通過地下錢莊將非法獲利轉移出境。

    上述深圳寶安地下錢莊案中,尚有案中案涉及上遊犯罪。

    寶安警方在偵查該案時發現,該地下錢莊中名為鄭海林的賬戶和寶安的另一起合同詐騙案有關聯。

    經營一傢電子元件貿易公司的陳同生曾詐騙不同的事主達2億多元資金,其中一部分約8000餘萬元的資金通過鄭海林的賬戶被轉移至香港。目前,陳同生已逃至境外,尚處於通緝中。

    廈門遠華案中,賴昌星利用走私賺取的大量贓款即通過地下錢莊轉移至境外,其將人民幣現金送到地下錢莊,錢莊再按照當時的黑市匯率支付給賴昌星在香港的公司相應美元或者港幣,賴借此在香港大量購置地產,進行投資。

    據《財經》記者瞭解,有的地下錢莊已經成為暴力恐怖活動和境內外敵對勢力轉移資金的工具,直接危及國傢政治安全和政權穩定。今年,新疆已破獲30餘起資助恐怖活動的案件,均和地下錢莊有關聯。

    尹中立介紹,洗錢犯罪主要集中於沿海地區,其中以深圳、溫州等地為“重災區”。這些地區出於地理位置的原因,通過地下匯兌活動向外轉移資本時,有各自對應的境外國傢和地區,比如廣東對應香港,溫州對應歐洲和美國,山東半島對應日本和韓國。

    在公安部此次專項行動中,緊鄰香港、澳門的廣東公安機關戰績斐然。據廣東省公安廳經偵局金融犯罪偵查科科長鄧俊彬向《財經》記者介紹,今年4月1日以來,截至8月19日,廣東全省共偵破地下錢莊案16起,其中深圳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74人;全省涉案金額超過600億元,繳獲現金人民幣1900多萬元,港幣110多萬元,美金26萬元,凍結賬戶1418個。

    “廣東之所以成為破獲地下錢莊案最多省份之一,是因為廣東距離香港、澳門最近,經濟活躍,特別是深圳,出入境貿易頻繁,常有十幾億元的現金流動,如果夾雜一些非法渠道轉移的資金,金融機構就很難發現。”鄧俊彬說。

    洗錢定罪難

    雖然地下錢莊的經營活動中往往存在上遊犯罪,但以此認定地下錢莊經營者洗錢犯罪卻難獲法律支持。

    《刑法》中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含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這一“明知”條款成為地下錢莊經營者規避法律的利器。

    接受《財經》記者采訪的諸多辦案民警均有同感,參與地下錢莊活動的犯罪嫌疑人為規避洗錢罪,從來不問客戶的資金來源,即便知道也在歸案後故作不知,辦案機關也很難找到可以支持這一“明知”條款的證據。

    “所以,大部分地下錢莊案可能存在大量洗錢行為,但最終隻能以非法經營罪定性。”李明照說。

    尹中立介紹,洗錢犯罪和地下錢莊的問題由來已久,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巨大。由於其手段隱蔽、資金難以追蹤的特點,能夠被查出來的案件少之又少,隻能算整體數量的“冰山一角”。被法院認定的洗錢犯罪更是寥寥無幾。

    目前可知的第一起洗錢案例是廣州洗錢案,江蘇南京人汪照因通過購買企業股份假造虧損賬目幫助他人的販毒資金洗錢,後以洗錢罪被廣州海珠區法院判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該案在審理時,曾因汪照“是否明知其為販毒所得資金”而引起爭論。

    第二起洗錢案件來自福建泉州如何協商卡債,同樣與毒資相關。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間,毒販蔡清海將販賣毒品所得的贓款陸續通過菲律賓地下錢莊匯入我國境內地下錢莊。在蔡的指使下,其叔蔡懷澤、其堂弟蔡建立分別以各自名義在農業銀行石獅市支行、建設銀行石獅市支行開設個人賬戶,並將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350餘萬元及660餘萬元贓款存入上述賬戶。事後,蔡懷澤、蔡建立將大部分贓款轉出。

    這一洗錢過程為:蔡清海通過菲律賓地下錢莊將贓款“匯入”我國泉州、晉江、石獅等地的地下錢莊;泉州、晉江、石獅等地的地下錢莊將贓款分別存入蔡建立、蔡懷澤的賬戶;蔡建立、蔡懷澤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現,用於購買車輛等用途。

    2005年5月9日,蔡建立、蔡懷澤以洗錢罪分別被判三年和兩年六個月。

    廣義上的洗錢是指,為瞭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地點、來源、去向、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使其獲得表面的合法性而進行相關活動的過程。

    實踐中,洗錢與地下錢莊已共生共惡——地下錢莊為走私、販毒、貪腐等上遊犯罪提供瞭轉移資金的支持保障,上遊犯罪衍生而出的洗錢行為又為地下錢莊帶來滾滾財源。

    尤其在貪腐犯罪中,官員借貪污賄賂短時間迅速積攢的巨額資金急需找到轉移、“洗白”的通道,離岸公司、地下錢莊恰能滿足這種需求。

    已被執行死刑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成克傑就曾和情婦商議將受賄贓款轉移至境外,之後,其情婦為將4109萬元贓款清洗出境,不惜付給地下錢莊1150萬元的費用。

    中國首例因貪腐贓款洗錢的案例出自重慶。2008年8月1日,因受賄2226萬元,重慶市巫山縣交通局原局長晏大彬被重慶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同庭受審的還有其妻子付尚芳,付尚芳被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晏大彬將2165萬元受賄款交給付尚芳保管。而付尚芳明知該款系晏大彬受賄所得,仍將其中943萬餘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於購房、投資金融理財產品以及存入銀行等。付尚芳因此成為因親屬貪污受賄被控洗錢罪的第一人。

    在《財經》記者掌握的另外一起江蘇省揚州市發生的貪腐案件中,雖然貪腐官員職級較低,但也采用地下錢莊這一手法轉移貪腐贓款。

    2008年9月,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揚州市檢察院反貪局通報,檢察機關在查辦揚州市交通局公路建設處財務材料科原科長王新涉嫌挪用公款案、揚州市商業銀行方圈門支行原副行長肖路受賄案中,發現王新、肖路共將100餘萬元贓款匯入開設在上海市農業銀行的何傢財賬戶,並轉至加拿大,何傢財或涉洗錢罪。

    何傢財,福建福清人,於2002年攜傢人赴加拿大定居,並於次年在加拿大溫哥華市註冊成立特快匯款公司,此後又相繼在阿聯酋、香港等地成立瞭相應的匯款公司,在多人的協助下,為國內客戶開展跨境匯款業務。

    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間,何傢財以其本人及傢屬、朋友的名義在天津等22個省(區、市)開設的363個賬戶累計經營額約85.76億元人民幣,涉及國內27個地區的4000餘名客戶。

    何傢財等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洗錢罪立案偵查,最終在2010年,何傢財被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五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0萬元。

    破壞金融秩序

    “許多人,包括個別地方政府人員,認為地下錢莊無非就是倒匯轉錢提現,能有什麼危害?”李明照說,但實際上,地下錢莊的危害相當大。

    李明照舉例說,一起地下錢莊專案中,犯罪嫌疑人每天早上等銀行9點鐘一開門,20餘人一擁而入提現金,一會兒工夫就把該網點一天的備付金提光。這些人提取到現金就去購買外匯。到瞭晚上,銀行剛往ATM機裡加瞭現金,這些人又排隊去提,一會也提光瞭。這些都嚴重影響、破壞瞭正常的金融秩序。

    尹中立認為,中國可以說是洗錢犯罪“天堂”,我國的金融機構不要求為大額現金交易提供資金來源合法性證明,這為洗錢犯罪和資本外逃提供瞭便利。

    李明照介紹,地下錢莊的資金交易具有高度隱蔽性,其數量和資金難以準確統計,大量性質不明的跨境資金遊離於國傢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從而形成巨大的資金黑洞,極易破壞國內金融資本市場秩序,危及國傢金融安全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

    以股市為例,境外熱錢假如不通過正規渠道進來,而是利用地下錢莊“翻墻”入市,極易破壞股市平衡,又難以監管。

    公安機關曾破獲一起案件,國外的投資機構在國內註冊貿易公司,通過地下錢莊把錢轉入境內,在國內炒股獲利,然後錢再通過錢莊轉出境外,無從監管。

    “特別是近期以來,國際經濟金融形勢錯綜復雜,國際資本波動不斷加劇,中國面臨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加大。這種情況下,更要警惕一些‘灰色資金’通過地下錢莊跨境流入流出,對我國的金融資本市場和經濟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和沖擊。”李明照說。

    由於地下錢莊的資金交易無法納入正常的國際收支統計中,導致國際收支數據不能準確反映經濟形態的實際情況,影響有關部門對人民幣匯率水平等方面的準確判斷和分析。

    地下錢莊為客戶提供非法金融服務,無形中成為銀行的競爭對手,造成銀行客戶群的流失和業務量減少,直接損害瞭銀行的利益。

    李明照介紹,一些企業將在國內的人民幣經營收入支付給地下錢莊,並在境外收取相應外幣,將應納稅收入轉移至境外;還有企業通過地下錢莊將大量資金轉入個人賬戶後套現,偷逃稅款,給國傢造成重大稅收損失,侵蝕國傢的財政基源。

    中國反洗錢工作的核心管理部門是央行、公安部和國傢外匯管理局等。“但目前,反洗錢各部門間形成不瞭打擊合力,我國反洗錢工作效率不高。”李明照說,比如,部門合作信息不共享,犯罪分子往往開設多個銀行賬戶,公安機關在查詢賬戶時需要給該銀行去函申請,等到審批結束往往需要一周時間;反之,不法分子如果拿著假護照到銀行開設賬戶,銀行也不能像公安系統一樣識別假護照。

    李明照指出,公安機關和銀行的傳統資金賬戶調查方式跟不上形勢需要,建議銀行為公安機關辦案提供便利,建立快速查詢機制。一個案件中可能牽涉很多錢莊,遍佈全國各地。其中可能存在跨地、跨行、跨境交易,造成公安查賬戶難,銀行查賬慢。如今興起的網銀交易更是加大瞭查賬難度。

    銀行應起到重要的監管作用,但許多基層辦案民警發現,一些銀行負責人反倒和地下錢莊關系密切。

    北京“7·30”地下錢莊案中,部分銀行從業人員為非法牟利,利用工作之便,協助地下錢莊招攬客戶,從中獲取2‰左右的提成。

    “許多地下錢莊經營者經常匿名開設多個賬戶,這讓我們追蹤起來非常困難。商業銀行不能隻盯著利潤,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深圳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局一大隊大隊長劉育全說。

    銀行作為反洗錢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門,需要與實施打擊行動的公安部門密切配合。

    尹中立認為,銀行在反洗錢工作中主要承擔的責任是提供技術上的審查。但是現實情況下,銀行與公安部門的協調配合存在種種阻力。

    對於銀行來說,即使懷疑部分賬戶有問題,也不會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為銀行依靠吸納客戶盈利,其利益和客戶捆綁在一起。同時銀行需要遵守為客戶保密的規定,因此除非公安機關出示相關證據,銀行沒有主動提供線索和追查賬戶的義務,這無疑為公安機關追查案件造成困難。

    要想改變這種困境,尹中立建議,銀行應該在現有的基本防范措施的基礎上進行更加嚴格的監管。洗錢必須要用現金,而現金本身的特點就是難以追查,因此銀行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政策嚴格控制現金交易。在這一點上,中國的銀行可以向其他國傢學習。以美國為例,在銀行存款5000美金以上就需要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明,這種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大額非法資金的流動轉移。

    關於銀行監管及反洗錢工作等問題,《財經》已向央行發送采訪需求,但截至發稿,央行一直未有回復。

    除銀行和外匯管理局外,其他部門管理上,工商機關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中國所有地下錢莊基本上都需要空殼公司。這些公司有的沒有辦公地點,一些工商部門存在不作為的情況,並沒有到公司註冊地回訪,造成許多空殼公司存在。

    另外,由於地下錢莊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往往取證十分困難,造成打擊處理效果差、犯罪成本低。

    地下錢莊案已經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註。全球最大、最有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簡稱FATA,我國也是其成員),一直強烈建議和呼籲各國加強反洗錢監測、預防和打擊。

    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傢的刑事執法部門也一直對此類地下匯兌活動采取“零容忍”態度。

    2001年發生“9·11”事件後,美國執法部門發現,一些基地組織成員通過地下錢莊轉移涉恐資金,對其國傢安全形成重大威脅,因此一直尋求不斷加強立法和國際執法合作,嚴厲打擊此類活動。

    (文中犯罪嫌疑人、當事人均為化名)

    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50928/009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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